行动建议
案例模拟:
张某主张某日晚在公司加班至10点,但公司不认可其加班事实并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调取当晚公司入口及办公区的监控。公司答辩称“那几天的监控系统正在升级,数据未保存”。
· 仲裁庭认为:公司作为监控设备的管理者,应对其系统升级导致数据无法保存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仅口头陈述,未提供系统升级的合同、通知、日志等任何证据。同时,升级工作应具有计划性,若在知情情况下仍导致纠纷关键证据灭失,公司存在过错。
· 裁决结果:仲裁庭采信了张某关于当晚在公司加班的主张,支持了其加班费请求。理由是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由其掌握的关键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给劳动者的建议:
1. 增强证据意识: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通过书面(邮件、办公系统)或录音录像方式,向公司明确要求保存相关监控视频,固定其负有保管义务的证据。
2. 明确关键信息:在申请中,尽可能精确描述需要监控的时间段(精确到小时)、具体点位(如“正对第三会议室门口的摄像头”)。
3. 构建证据链条:不要仅依赖监控。结合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微信沟通记录、同事证言、进入公司的门禁记录等,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即使没有监控,也能让仲裁庭形成内心确信。
给用人单位的警示:
1. 诚信举证是法定义务:恶意销毁、隐匿证据,不仅会导致败诉,还可能面临司法处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2. 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监控设备维护、数据存储和调取制度。在发生可能引发纠纷的事件时,主动、妥善地保全相关证据。
3. 积极应对而非消极回避:对于涉及隐私等问题的监控视频,应主动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展现配合态度,而非简单拒绝。
结语
监控视频之争,本质上是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与诚信原则的试金石。法律的天平并非天然偏向任何一方,而是通过“证据妨碍规则”等制度,强力督促掌握证据的一方履行其举证义务,以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并善用这一规则,是打破信息不对称、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管理、诚信诉讼,才是规避法律风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长久之计。在法庭上,事实胜于雄辩,而证据,则是铸造事实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