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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事故,究竟谁该担责?
爱我中华发表于 2026-05-02 14:21
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避免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这份安全使用指南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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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事故,究竟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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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3):
3 # ddwg0818
05-02 14:42
来看一看资讯!
2 # ddwg0818
05-02 14:42
必须支持一下!
1 # ddwg0818
05-02 14:42
支持一下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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