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数据;同时还特别规定,不得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变相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王清华认为,虽然《规定》并未直接列举受影响行业,但从其制度安排看,受到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具有“敏感要素”的企业。主要涉及敏感技术、受控物项、重要数据、跨境服务、人员派遣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资产和权益安排。
《规定》还为企业提供国家层面的监测预警和制度支持。《规定》第十八条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并提示投资风险;第十一条则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
在企业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其他投资经营障碍,或者面临歧视性限制措施时,《规定》为国家层面的应对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工具。对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限制相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对于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等采取反制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制度工具主要针对投资壁垒、经营障碍和歧视性限制,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没有通过东道国投资审查,就可以启动国家层面的反制。海外投资能否落地,最终仍要满足东道国法律和监管要求。《规定》更多是提升企业事前合规准备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国家层面的权益保护能力。
“对企业而言,《规定》并不意味着海外投资风险由国家兜底,而是意味着国家层面的支持和保护机制更加清晰。”王清华提示,企业自身仍然要做好投资决策、合规审查、合同履行和争议应对等基础工作。只有前期材料完整、风险识别充分、合规路径清晰,企业在遭遇投资壁垒、歧视性限制、合同争议或人员资产安全风险时,才更容易获得国家有效支持并维护自身权益。
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除企业对外投资外,《规定》在个人境外投资领域也释放出新信号,即在行政法规层面将“中国境内的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围。
不过,王清华认为,不能简单解读为“个人境外投资全面放开”。
《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规定》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居民个人作为对外投资主体作出了原则性确认,但个人具体如何开展境外投资、适用何种程序、是否需要备案或核准、资金出境如何衔接外汇管理,仍有待后续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
王清华指出,这一制度安排释放出两个重要信号。
第一,个人境外投资未来可能会被纳入更加清晰、规范的制度框架。在细则出台前,个人设立境外主体、购买境外股权、参与境外基金或进行跨境资产配置,仍然要回到现行外汇、税务、反洗钱、证券基金监管和境外投资管理规则下判断。第二,从后续监管重点看,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可能不仅要关注资金出境,也会关注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投资目的是否合理,境外架构是否透明,是否存在返程投资安排,是否涉及敏感行业、受控技术、跨境数据或者规避监管等问题。
“因此,对个人而言,尤其是个人通过境外设立主体、参与境外创业项目、购买境外企业股权或进行复杂资产安排时,更需要提前核查合规路径。”王清华说。
《规定》作为对外投资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搭建的是总体制度框架,后续仍需相关部门出台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标准。
王清华表示,未来比较值得关注的配套细则方向包括:一是鼓励、限制、禁止类对外投资政策如何进一步细化;二是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程序和判断标准;三是技术、服务、数据随投资出海时,如何与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数据跨境和网络安全规则衔接;四是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五是投资壁垒调查的反映渠道、调查程序,以及歧视性限制措施应对和反制机制如何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