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被害人辨认及同案犯供述足以证实罗思明实施1997年抢劫行为,抢劫追诉时效十五年,罗思明2012年着手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属追诉期内再犯新罪,抢劫时效应自2012年重新起算,案件未过期,应追究抢劫罪刑事责任。
被害人代理律师援引《刑法》第八十八条: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并提出,1997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即立案,同案犯当年被定罪判刑,案件已正式刑事立案。罗思明具备法律学习经历及较强反侦查能力,刻意隐匿真实身份,指使同伙潜逃,属立案后故意逃避侦查,抢劫罪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且罗思明、林泽隆自1991年至2026年基本处于持续性犯罪状态,应当从重处罚。
不同观点认为,案件早已整体立案,但因时代侦查技术限制,办案机关不知主犯真实身份。嫌疑人靠绰号隐藏身份正常生活,是否属于法条规定的“逃避侦查”;陈小被抢劫过程中被性侵的案中案,也是二审核心辩论议题。
同时检方援引第89条时效中断的逻辑,建立在“2012年套路贷构成犯罪”基础上,但一审已否定诈骗罪成立,这成为抗诉观点的先天障碍。在证据层面,本案锁定罗思明的证据以被害人辨认及共犯言词供述为主,缺少1997年案发时直接指向罗思明的物证,罗思明始终否认犯罪事实,证据链将在二审继续接受检验。这起横跨三十余年的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将对同类陈年积案的追诉时效适用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澎湃新闻记者 方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