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后续执行调查发现,郭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父亲老宅近800万元拆迁补偿款。为逃避执行,郭某委托亲属办理拆迁手续,通过他人银行账户领取补偿款,又多次转账划转资金,最终转入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并将账户资产办理全额抵押。郭某外出隐匿、切断联系方式,造成判决无法执行。翔安法院冻结郭某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并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得知被移送追责后,郭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次性归还本息取得谅解,并向公安投案。综合自首、全额履行、取得谅解情节,翔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拆迁补偿属于重大财产收益,资金流转轨迹留有完整证据链。本案被执行人通过他人多轮连环划转拆迁补偿款,试图切断资金关联逃避执行。法院执行穿透资金链条,查清资金真实去向并移送追责。该案警示有拆迁安置收益的被执行人,依靠多人账户拆分、转移补偿款无法隐匿财产,司法机关能够溯源查实全部线索,规避执行终将面临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七:深挖现金收款线索,打击隐匿转包收益拒执行为 ——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许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判令李某支付37万元及利息。李某拒不履行,许某向翔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李某拒不到案,也未按要求申报财产,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查明李某对外转包承包土地,以现金方式收取转让款14万元。经传唤,李某仍拒不到案、拒不申报财产。翔安法院将李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李某被抓获归案。审判阶段李某与许某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翔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部分被执行人企图利用现金收款不留线上流水的特点,隐匿经营收益逃避执行。本案执行法官依托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深挖交易事实、固定拒执证据,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破除“现金收款查不到”的侥幸心理,警示被执行人,无论采取何种收款方式,取得财产收益均应当如实向法院申报并优先履行债务,刻意隐瞒终将被追责。
典型案例八:两次拘留惩戒无效,深挖隐匿收入启动刑事追责—— 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翔安法院两份生效判决判令林某偿还两名申请执行人欠款合计23万元及利息。林某未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因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林某被司法拘留十五日,经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两案先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举报林某存在经营收入。执行调查查明,林某使用未被法院掌握的个人微信账户收取海蛎条加工、鸡鸭养殖经营收入,2022年10月至2024年12月进账47万余元,却刻意隐瞒不报。2025年1月,翔安法院再次对林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送达拒执预告书,林某仍拒不履行。2025年3月,法院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林某接公安通知主动到案,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代为全部履行。综合自首、认罪认罚、债务履行等情节,翔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司法拘留是督促履行的强制措施,但并非惩戒的终点。本案被执行人两次经司法拘留及拒执预告知警示,仍刻意隐瞒经营收入拒不履行。法院深挖财产线索,果断启动刑事追责。该案凸显报告财产令的法定强制效力,告诫被执行人应当主动报告全部财产收入,拒不申报、屡教不改的,将跨越司法惩戒进入刑事追责范畴,倒逼被执行人诚信履约。
典型案例九:拒不交付查封车辆,固定证据移送追究拒执责任 —— 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韩某与刘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经调解,确认刘某应当分期支付租赁费4万余元。刘某未按期付款,韩某申请强制执行。翔安法院查明刘某名下登记一台新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随即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查封手续,限制车辆过户、抵押。经调查,车辆实际由刘某控制使用,但未能扣押到位,法院向刘某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刘某拒不交出车辆并且失联,致使生效裁定无法落实。翔安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将刘某抓获。慑于刑事压力,刘某通过亲友向韩某清偿全部欠款。翔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查封的车辆、设备等标的物,被执行人负有配合移交处置的法定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无视查封裁定,拒不交出被查封车辆并隐匿失联,直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明确,拒不配合处置查封财产,即便没有转移变卖财产,同样可以追究拒执刑事责任。通过刑事惩戒强化查封裁定约束力,保障查封财产顺利处置,打通财产变现兑现权益的关键环节。
典型案例十:运用拒执预告知,刑事风险警示促案结事了 —— 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蔡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生效判决判令黄某偿还本金24万元及利息。蔡某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执行中,法院送达各类执行文书,扣划黄某名下存款、保险现金价值共计26000余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2025年,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黄某外出务工具备履行能力。执行局多次上门拘传未果,联动公安查找仍无结果。经扩大线索排查,执行局查实黄某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付资金,隐匿转移收入20余万元。法院制发《移送追究拒执预告书》,向黄某及微信账户出借人留置送达,责令限期履行,否则一并移送追责。黄某接到文书后,通过亲友联系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因义务已经全部履行,翔安法院不再移送追究拒执犯罪。
本案充分发挥拒执犯罪预告知的前置警示作用。执行局查实被执行人借用他人微信隐匿收入后,留置送达预告知文书,将刑事追责风险提前示明,以威慑促履行。被执行人慑于刑事风险主动全额清偿债务,案件实现案结事了。该机制通过“预移送”的威慑与“附条件宽限”的引导,实现胜诉人权益兑现、失信被执行人自行纠错、释放有限司法资源的多重效果。
来源:翔安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来源: 厦门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