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房屋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提交的房屋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若缺乏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争议焦点
李某刚是否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从而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刚提交的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未能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李某刚以其家庭人口多为由,主张对案涉202号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定条件。因此,李某刚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
简要分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证据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当事人主张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房屋,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主张。仅提交部分证据材料,而缺乏关键的支付凭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此外,本案也表明了法院在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排除执行权益的严格审查态度。对于实务操作,本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以确保其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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