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论坛| 搜索| 消息
主题:律师高某因代理农民工讨薪被判有罪后相关方的维权建议
爱我中华发表于 2025-03-20 15:21
2024 年 12 月 20 日,山东女律师高丙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其当庭表示上诉。包工头米某、陈某认罪认罚获缓刑从轻处理。若二审维持原判,高某将永远无法从事律师职业,付出沉重代价。
一、依法、用心、用情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

以本人参与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为例,去年下半年在仲裁委办案时,协调了一起社区聘请的农民工索要工资案。该农民工 60 多岁,工作三个多月未领到工资,社区以等上级拨款为由未支付。经沟通,我们与社区工作人员达成了即使个人先行垫付,也不要农民工再跑腿、伤心的协调结果。最后,还是这名社区工作人员先垫付了工资。农民工讨薪,背后反映了业主单位的不作为,相关单位负责人的冷漠,加上农民工也缺乏维权意识。这也是,国家虽然重拳出击,确也屡屡出现农民工索要工资的热点事件。
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法规要点

1. 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或分包单位应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未登记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这有助于明确用工关系和责任主体。
2.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需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总包单位支付工资。若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拨款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应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3. 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拖欠工资时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转包工程拖欠工资也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4. 违法发包分包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其清偿;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致拖欠工资的,也由该施工单位清偿。
三、各方维权要点

1. 律师:今后接农民工特别是包工头索要工资案件要谨慎。不能仅听一面之词就代理,应要求相关方承诺并主动调查确认拖欠事实,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2. 包工头:带老乡打工要清楚法律责任,若已垫付农民工工资,不能再向发包人主张,否则可能违法。若老乡困难,可借生活费,但需明确与工资的界限。
3. 农民工:外出打工要明确用工主体,认清是给建筑公司打工而非包工头。进入工地要关注农民工实名制公示牌并先进行实名制登记,保障自身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也避免包工头因担心法律风险而不敢垫资发钱的情况。
四、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回帖(16):
16 # zhwy
03-23 01:21
不错,了解了
15 # zhwy
03-23 01:20
过来看一看
14 # hsieh2h
03-22 01:35
来了解一下
13 # hsieh2h
03-22 01:34
进来看看了
12 # 肥羊羊
03-21 12:19
搬运工作太辛苦!
11 # 肥羊羊
03-21 12:11
进来瞧一瞧 。
10 # z3960
03-21 09:29
了解情况
9 # z3960
03-21 09:29
看看消息
8 # 任逍遥
03-21 09:02
不错,了解了
7 # 任逍遥
03-21 09:02
来看一下

全部回帖(16)»
最新回帖
收藏本帖
发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