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岁老人被倒车货车撞倒,三个月后死亡,司机赔了60万,却还是被判刑一年两个月。
他不是逃逸者,也不是酒驾,甚至连车辆都不是他的。赔偿已经全部到位,家属却始终不肯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定他全责,“致人死亡”,判了实刑。可老人是因病去世,司法鉴定也写着:事故只是次要因素。
广东高院出手再审,量刑是否合理?司机到底错在哪?
2023年2月21日下午,广东阳江市高新区辉源钢箱厂门前,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倒车时撞倒了一名95岁老人,当场倒地。
司机是60岁的梁某清,阳江本地人,是代车主林某送车维修。
事故发生后,老人被送往阳江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老人多处骨折,肺部挫伤,还有软组织损伤。
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治疗,老人病情一度稳定。但到了2023年5月22日深夜11点左右,老人突发心跳呼吸骤停,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阳江市交警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责任给了司机梁某清。理由是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梁某清第一时间报警,并一直配合调查。他和家属多次前往医院探望,也曾携带水果上门向老人家属致歉。
但老人家属始终没有出具谅解书。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是否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法院审判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尤其是在被告人具备自首、赔偿积极的前提下,谅解书可以成为量刑从轻、适用缓刑的依据。
2025年2月,法院判了梁某清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未予缓刑。
赔偿金额高达60.2万元,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共同垫付。其中,死亡赔偿金2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丧葬费7.5万元,医疗费13.7万元。
2023年11月,梁某清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取保候审,直到2024年9月29日,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方“一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并在2024年11月25日作出实刑判决。
梁某清不服,上诉到阳江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再申诉,仍被驳回。
直至2025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此案,认为“量刑明显不当”,中止原判决执行。
如果司法鉴定已经明确死亡主要是因高龄和基础疾病,交通事故只是次要诱因,司机是否还应承担全部刑责?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病理鉴定报告指出,老人本身患有多种慢性基础疾病,免疫力差,恢复能力低。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虽重,但属可恢复性损伤。真正导致死亡的,是治疗期间并发的支气管肺炎,最终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自身因素是死亡主因,事故外伤是次要因素。但在刑事定罪中,法院没有采信这一医学结论作为减轻刑责的依据。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负刑责。
但“致人死亡”是否必须是直接因果?如果只是诱因、次因,是否仍适用实刑?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梁某清未能察看车辆后方状况,确有过失。但是否该由他独自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广东高院在再审决定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1号。
该案例中,同样涉及一名高龄老人被轻微碰撞后死亡,法院最终认定:因老人自身疾病为主要死因,司机虽有过失,但不构成“致人死亡”的直接刑责,改判缓刑。
从一开始,梁某清就没有逃避。他报警、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赔偿落实。但因为没有谅解书,法院认为无法从轻。
一纸谅解书,成了决定是否缓刑的关键节点。
这也反映出现行刑事责任体系中,受害人家属态度在量刑中仍有影响力。是否合理?是否应制度化?各界看法不一。
但广东高院启动再审,意味着案件仍有转机。
目前,案件再审尚未设定开庭时间。再审是否会改判缓刑?是否会重新评估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的法律因果?这将成为今后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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