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探讨过 《最高法:这样卖自留种,农民身份也照罚不误!》 ,分析了“农民”身份并非侵权挡箭牌。今天,我们借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也是农业农村部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在规模化种植背景下,“自繁自用”这条法律红线的边界。
这个判决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当种植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将不再视你为“农民”,也就不再享有自繁自育不侵权的抗辩。
一、 核心案情:种植近千亩,能否适用“农民”?
品种权人发现,种粮大户秦某种植其享有品种权的“南粳9108”水稻近千亩,并自行留种。在沟通无果后,品种权人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秦某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庭审中,秦某辩称其行为属于“农民自繁自用”,不构成侵权。
二、 法院裁决:规模化经营主体不适用“自繁自用”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行业厘清了一个关键概念:“农民自繁自用”抗辩有严格的适用前提。
法院认为,秦某通过土地流转经营973.2亩土地,其生产规模、经营模式与盈利性质,均已远超传统家庭联产承包农户的范畴,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因此,其生产、留种行为属于商业化生产,而非法律旨在保护的“自繁自用”。最终,法院因其未经许可生产繁殖材料,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三、 给种业与规模化种植者的三条法律指引
1.身份界定:法律上的“农民”是一种特定身份,而非职业描述。
法律上的农民:指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农户。
新型经营主体:指通过流转等方式集中土地、以商业化经营为目的的法人或组织,如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后者在品种权保护领域,被视为与公司无异的商事主体。
2.行为边界:“自繁自用”存在明确且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合法“自繁自用”必须同时满足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适格:必须是上述“法律上的农民”。
土地合规:必须是在家庭承包地上,流转土地不在此列。
用途限定:必须严格限于自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交易(包括出售、串换)。
3.风险预警:侵权代价高昂,合规是唯一选择。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将面临:
停止侵害:立即销毁或移交侵权繁殖材料。
经济赔偿:需承担品种权人的损失或支付高额侵权罚金。本案10万元赔偿仅因其销售证据不足,若证据充分,判赔额将大幅提升。
承担诉讼成本: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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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与上一案例共同构筑了品种权司法保护的清晰框架:不仅销售侵权种子会被严惩,即便是自繁自用,一旦主体身份或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同样构成侵权。
这标志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已进入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无论是品种权人还是种植者,唯有主动适应规则、坚守合规底线,才能在农业现代化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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