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恶意薪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定义导向、法律定性以及话语权分配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恶意欠薪的说法相对较少。
首先,定义的侧重点和标签传播逻辑有所不同。恶意讨薪是一个为了界定“讨薪边界”而产生的标签,主要指少数人通过堵门、聚众闹事、造谣等违法手段来索要薪资。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容易引起媒体、企业和管理方的关注,从而形成一个广泛传播的概念。而恶意欠薪的核心问题是“支付义务的缺失”。虽然恶意欠薪是欠薪的一种恶劣形式,但它通常被“欠薪”这个大概念所涵盖,很少被单独列为一个标签进行传播,这导致人们感觉恶意欠薪的存在感较弱。
其次,法律表述的差异也降低了“恶意欠薪”的大众认知度。实际上,法律已经明确界定了恶意欠薪的违法性。例如,在我国《刑法》中,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专门针对那些有能力支付但故意隐匿财产、逃避支付薪资的行为。然而,这个罪名的表述较为专业,不如“恶意讨薪”这个词汇直观易懂,因此大众很少用“恶意欠薪”来指代这类行为。
再者,话语权和关注视角的倾斜也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企业和资方掌握着更多的传播和话语权,他们更倾向于强调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即恶意讨薪),以此来规避舆论对欠薪本身的关注。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维权时更关注“要回薪资”这个核心诉求,而非给欠薪行为贴上“恶意”的标签。此外,在大多数欠薪事件中,大众天然同情劳动者,讨论焦点往往是“欠薪不对”,而非细分是否“恶意”,这进一步削弱了这个概念的存在感。
总之,虽然恶意欠薪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其未被刻意标签化、广泛传播,且其违法属性已被专业法律条文所涵盖,再加上话语倾斜,导致了“有恶意讨薪,无恶意欠薪”的认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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