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三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饶某因侵占公司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4年期间,饶某在担任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经理一职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瞒报实际收入的手段,侵占公司管理的甲小区停车费58841.55元,停车位卫生费1200元,乙小区停车位卫生费8280元,乙、丙小区物业费10800元,乙、丙、丁小区充电桩充电费20207元,共计99328.55元。
案发后,饶某将侵占的全部款项退还该物业管理公司。
法院审理
三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饶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职务侵占行为不仅侵害企业财产权益,更破坏行业管理秩序与社会诚信。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引以为戒,恪守职业道德。同时,物业公司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收费流程,做到账目清晰、公开透明,切实维护企业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在缴纳相关费用时,也应通过正规渠道缴费并留存凭证。
来源:三都法院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回帖(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