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是否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二、案情简要
原告邓某(女)与被告梁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邓某诉称,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曾两次书写《协议书》及《忠诚协议》承诺改正。此外,双方对案外人李某清享有共同债权(工程款)157,100元。邓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并要求按其占70%、梁某占30%的比例分割上述债权。梁某不同意离婚,亦不同意分割债权。经法院审理查明,此为邓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并非原则性、不可调和的矛盾,感情裂痕尚未达到无法修复的程度。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为原告首次起诉,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判决不准予离婚。
四、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本案中,尽管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不忠行为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但法院综合考量了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矛盾性质、被告和好意愿以及此为首次诉讼等因素,认定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
五、案件索引
(2025)粤1324民初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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