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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斯拉遭无人车追尾,车企称有公众责任险无交强险,律师:前者非交强险的合法替代
爱我中华发表于 2026-06-28 13:19
【来源:九派新闻】
近日,山东青岛,一则新石器无人车追尾特斯拉的视频引发关注。
据二三里资讯报道,特斯拉车主李先生介绍,事故发生于6月22日下午4时许,当时他驾车在黄岛区隐珠街道灵山湾路附近等信号灯,一辆新石器无人车从后方径直撞上他的车辆,巨大的冲击力又导致他的特斯拉追尾撞上前方一辆小型货车,导致后备箱整体凹陷变形、损毁严重。“追尾事故发生后,特斯拉车辆保险部件受损,全车断电,放置在手套箱内的行车记录仪U盘也无法取出。”
新石器无人车追尾特斯拉。图/界面新闻
据李先生回忆,撞击瞬间,他的头部撞向车辆前挡风玻璃,头部受伤,车辆前挡风玻璃也出现裂痕。事故发生后,辖区交警及新石器无人车运营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抵达现场。无人车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赔付前方小型货车车主500元私了,并向李先生提出10万元私了的解决方案,遭到李先生拒绝。
“对方当场表示这辆无人车没有投保常规车险,愿意出资10万元私了,将受损特斯拉拖走,相当于卖给他,我没同意。”李先生介绍,事故发生后,他联系了4S店工作人员,并通知保险公司启动代位赔偿流程。据悉,其驾驶的车辆为特斯拉Model Y,车辆保单定损价格为24万元。
李先生提供的一份未签字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2026年6月22日16时30分,吴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灵山湾路,使用新石器无人送货车,车牌号为新X6S6556,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李**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崔**驾驶的小型货车依次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李**受伤的交通事故。
认定书明确,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崔**无事故责任。该份事故认定书未标注涉事无人车的保险投保公司。
事故责任认定书。图/受访者供图
6月24日下午,二三里资讯记者联系到新石器无人车青岛公司的刘姓工作人员,对方确认本起事故,承认他们全责。工作人员表示:“肯定是我们全责,涉事无人车已投保中国人保的相关保险,目前正在与保险公司对接,待事故认定书正式签字确认后,将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理赔事宜。”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我们的无人车没有行驶证,无法购买交强险,但投保了保额约3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保额足以覆盖本次事故的损失赔偿。”
九派新闻发现,此次事故背后存在许多法律上的疑问。新石器无人车没买交强险,只用公众责任险理赔合法吗?定损24万元,肇事方提出赔10万元私了,车主拒绝私了有法律依据吗?这类无人车辆上路,保险制度有哪些漏洞?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从专业角度解答了上述问题。
【1】公众责任险是权宜之计而非合法替代
九派新闻:新石器无人车没买交强险,只用公众责任险理赔合法吗?
连大有:新石器公司声称“无人车没有行驶证,无法购买交强险”。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人配送车因身份不明导致无法投保交强险,使用公众责任险是权宜之计而非合法替代。若未来无人车被定性为机动车,则未投保交强险将构成违法。
当前无人配送车最大的法律困境是车辆属性在国家层面尚未明确。目前无人配送车的法律属性存在三种争议观点:一是作为“机动车”,二是作为“非机动车”,三是作为“机器人”。交强险的投保前提是车辆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交强险是针对“机动车”的强制保险。如果无人配送车未被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确实无法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也就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
而公众责任险是一种商业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或特定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公众责任险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无人车确实无法取得机动车身份,那么“无法购买交强险”是制度性困境,并非企业主观逃避。此时以公众责任险作为替代保障方案,在地方试点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具有一定合法性。但是该种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是“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而且,公众责任险不能替代交强险的法律地位,因为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公众责任险是商业合同行为,以过错为理赔前提,且可能因合同条款设置免赔事由。
【2】车主拒绝10万元私了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九派新闻:定损24万,肇事方提出赔10万私了,车主拒绝私了有法律依据吗?
连大有:交通事故“私了”在法律上属于当事人自行和解,但私了有严格的适用限制,仅适用于“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财产损失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必须立即报警,不得私了。本案造成人员伤亡,车辆严重损坏,定损24万元,三车连环相撞,涉及无人车、特斯拉、前方小型货车三方车辆,责任存在争议,不具备合法私了条件,虽新石器自认全责,但涉及保险理赔和人身伤害,需官方认定。
车主拒绝私了具有充分法律依据。首先,人身伤害不得私了。本案车主头部受伤,已构成人身伤害,依法必须报警处理,任何私了协议都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次,目前的私了防线显失公平的赔偿金额。肇事方提出“10万元私了”,而车辆保单定损价格为24万元。即便车主当时同意,事后仍可主张撤销。再次,车主已通知保险公司启动代位赔偿流程。一旦启动代位求偿,保险公司即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车主与肇事方的私了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代位权,可能导致车主对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特斯拉“全车断电,行车记录仪U盘无法取出”,可能存在隐性损害。车辆是否存在电池损伤、电控系统故障等隐性损害,短期内难以完全评估。私了协议通常要求“一次性了结”,若后续发现新的损害,车主将丧失索赔权利。
因此,车主拒绝10万元私了具有充分法律依据,不仅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在遵守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
【3】现有保险制度存在四大漏洞
九派新闻:这类无人配送车辆上路保险制度有哪些漏洞?
连大有:针对无人配送车上路,现有保险制度存在四大漏洞。
第一,强制性保险缺位,受害人保障不足。
第二,赔偿顺位混乱,理赔程序复杂。虽然,“民法典”确立了“交强险优先→商业险补充→侵权人兜底”的清晰顺位。但公众责任险不适用该顺位规则,导致受害人无法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无过错赔付”。保险公司可能以“被保险人无过错”为由拒赔(尽管本案中无人车全责),需要先行认定侵权责任,再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冗长。
第三,无人配送车“既不属于汽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导致交警责任认定困难,赔偿标准不一,保险条款解释也存在争议。
第四,监管标准不一,跨区域协同困难,各地对无人配送车的管理标准差异显著,也为事故后的跨区域理赔埋下隐患。
九派新闻记者 辜子旋
编辑 肖洁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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