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家里都有这样一位长辈:到了退休年龄,闲不住,又出去找了份活干。做保洁、当保安、看大门、干零工,或者被原单位返聘接着上班。
过去,这群人有一个尴尬的身份:他们在法律上,往往不被当成"劳动者"。
7月1日起,这件事变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
一句话说清它的意义:退休后还在打工的爸妈,从这一天起,多了5条受法律保护的底线。
先说说,过去为什么"没人管"
要理解新规的分量,得先知道过去的坑有多深。
过去,一个人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再去工作,和用人单位之间通常被"一刀切"地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这两个词差一个字,待遇差很远。
劳务关系适用的是《民法典》,讲的是双方"平等协商"。可现实里,一个六十多岁的保洁阿姨,和雇她的公司,哪里谈得上平等?她一样要听安排、守纪律、按点上班。
于是就出现了很多有苦说不出的情况:工资被压到很低,因为劳务关系下,约定的工资就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也不算明显违法;被安排了加班,却很难要到加班费,因为只有劳动法才规定加班费怎么算;干活时受了伤,工伤认定和赔偿常常拒赔难,因为很多地方不给超龄劳动者上工伤保险。
拖欠工资、强迫加班、工伤拒赔、随意辞退,这些事过去频频发生,而老人往往维权无门。
新规要补的,正是这个洞。
7月1日起,这5条底线受法律保护
新规的核心思路,是把"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解绑。意思是:哪怕不认定为标准劳动关系,也要给超龄劳动者兜住几条基本底线。具体到老人和家属最该记住的,是这5条。
第一条,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只要老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付的报酬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过去那种"反正是退休的,给点就行"的做法,行不通了。
第二条,工资必须按月、用钱、足额发。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足额发到本人手上,不能用实物或者其他东西抵,不能克扣,也不能无故拖欠。
第三条,加班得有加班费。
新规明确"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实要加班的,必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和加班费的规定。
第四条,工伤这块,单位必须管,而且老人自己不掏钱。
这是新规最重磅的突破。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这笔钱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一旦在工作中受伤或得了职业病,可以按规定做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过去工伤拒赔的老大难,从制度上有了兜底。
第五条,不能安排危险的、伤身体的活。
用人单位要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他们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还要做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
另外补一句,新规还要求双方必须签书面用工协议,把岗位、报酬、工时、工伤保险这些写清楚。有了白纸黑字,将来万一有纠纷,老人手里就有凭据。
也别误会:它不等于"变成正式工"
需要说一句实在话,免得家里人误解。
新规保的是"基本权益",不是把超龄用工变成了完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它兜住了工资、加班费、工伤、安全这几条底线,但不包含正式职工才有的一些待遇,比如带薪年假、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等等。
这是这部规章的定位决定的:它在"完全没保障"和"完全正式工"之间,划出了一条中间的保护线。对过去几乎裸奔的超龄劳动者来说,这条线已经是实打实的进步。
万一权益被侵害,怎么办
新规也给了维权的路子。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关于加班费、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的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由人社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
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这些事项的争议,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能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退休后还在打工的人,再遇到压工资、不给加班费、受伤不管这些事,不再是"没人管",而是"有法可依"。
家里有退休后还在工作的长辈,把这5条转给他们,或者顺手发到家庭群。该有的保障,得让他们自己知道。
本文仅为信息分享与政策解读,不构成任何法律专业意见。具体权益认定与维权途径,请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原文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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