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在我们的生活无处不在,每当我们做父母的不注意看下自己的孩子,可能就会被人贩子给带走,然后,对下孩子做出非常非常惨不人道的事情,这里我不用多讲,大家看下图片就明白一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这样定义的。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下一组数据。
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重刑率56.59%是个什么概念呢?可以做个对比——2008年至
2012年,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为82.02%,绑架罪的重刑率为79.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刑率为44%。强奸罪、爆炸罪、强奸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在30%以上。没错,拐卖妇女儿童的重刑率在恶性犯罪中,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比黑社会大哥还高,更是远超强奸犯和毒贩。实际上,由于拐卖犯罪的特殊性,一旦发现几乎都是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或多次犯罪,完全符合重判的标准。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鉴于拐卖儿童危害巨大,建议应该依法从严惩处人贩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该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起到震慑作用。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卖3人以上等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达18532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仅为3152件,破案率仅为17%。这个数据,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好的,问题清晰了。一边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边是连及格线都不到的破案率。这就是中国拐卖犯罪的现状,这种情况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99%而且次次鞭尸,又有何益?不得不提的是,重刑还会带来另外一个恶果,就是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前罪的刑罚很轻,而后罪的处罚很重,那么一般人就会选择承担前罪避免后罪的发生。按照经济学的基础假设,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理性人,我们都会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所以应该在制度上使得犯罪人也要趋利避害,也就是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应该存在差距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