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被告人钟元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一案,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钟元进行了宣告,并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钟元执行了死刑。
执行死刑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钟元会见了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被告人钟元驾驶车牌号为川A31J0Z的轿车在浙江省乐清市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期间,因嗜赌欠债,产生劫取女乘客钱财之念,并准备了尖刀、头套、胶带等作案工具。
2018年8月23日10时许,钟元通过滴滴
软件接到女乘客林某到乐清市翁垟街道的订单后,以用微信结算为名诱骗林某取消订单。
当日13时10分许,钟元驾车到约定地点接上林某,在行驶途中伺机抢劫,因林某察觉钟元行为反常提前下车未果。
次日9时许,钟元接到女乘客赵某某(被害人,殁年19岁)到浙江省永嘉县的订单,借故诱骗赵某某取消订单遭拒。
当日13时28分许,钟元驾车接上赵某某。
14时15分许,钟元驾车行至乐清市淡溪镇上江岙村附近山路,停车拿出尖刀威胁赵某某,划伤赵某某左手,用胶带捆住赵某某的四肢,并将赵某某
手机支付宝账户中的9000元钱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钟元继续驾车行至淡溪镇石角龙村附近路段,又在轿车后排座强行奸淫赵某某。
因恐罪行败露,钟元用手掐赵某某颈部,持尖刀朝赵某某颈部捅刺数刀,致赵某某右侧颈外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
钟元将赵某某尸体抛于路边悬崖斜坡下,弃车逃离。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钟元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钟元利用驾驶滴滴顺风车之机抢劫、奸淫女乘客并杀人灭口,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钟元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此前报道:2019年2月1日上午10时30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进行宣判,以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元因赌博欠债,遂预谋抢劫并购置单刃短刀、橡胶头套、封箱胶带等工具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意图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
2018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第一名女乘客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后,以通过微信另行结算为由让该乘客取消了订单,以逃避监管。当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接上该乘客后寻找偏僻地段伺机抢劫。途中,该乘客发现被告人行为反常,坚决要求停车并趁机逃离,被告人未能劫得财物。
2018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通过滴滴软件接到第二名女乘客赵某某(女,殁年19周岁)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再次借故让赵某某取消订单,被赵某某拒绝。当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接上赵某某,当车行至附近山路时,被告人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元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又强奸妇女,并为灭口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钟元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然被告人钟元归案后能坦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钟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