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报道了一起处方药案件,一名医生手写处方,引发医院、药店和病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最终被罚20万元。
只因一点点“小事”就被罚20万,真是“冤枉”!而细数起来仍是阵阵恐惧。药房要出售处方药,一定要仔细仔细。
一位卫生院医生给病人开了一张“处方”,上面写着:“2盒,卡马西平片”。病人于当日到药房自购2瓶处方药卡马西平片。10天后,病人又到卫生院就诊,因服药后出现不适感。诊断为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症。
病人认为,卫生院未按规定开出处方,药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卫生院和药店均未告知病人服用卡马西平的注意事项,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卫生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药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被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万元。
那就是医院46.9万元,药店20.1万元。
上面的案例,其实也让药店人深思极恐。
就个案而言,病人拿卫生所的医生开的不合格处方,即一张处方纸,到药房去买药;药店的处方不规范,只在注册后才能卖给病人;病人服药后出现严重副作用。之后,卫生院和药房的被告出庭。
第一,卫生院方面的处方问题,虽然卫生院医生开具的处方书写不规范,但在诊疗过程中,仍可认为是一张处方。
还有药房方面呢,上述案例中的药房看到病人出示的单据,没有严格的审核人出售处方药。当然,这一点也可能会被排除在违规牟利的责任之外。而且药房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将药物的注意事项告诉了病人。
仔细考虑这件事,药店真的是太害怕了。由于这次医生开出的处方,药店的责任相对较轻,法院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罚款约20万元。
假如病人拿到的是真的处方,写的是规范的处方,药店虽然可以合规出售处方药,但却不能证明它告诉病人用药时的注意事项,而且病人用药后出现了严重的副作用,药店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事实上,虽然药店一直是居民购药的主力军,但药店在合规问题和服务顾客方面,一直处于两难境地,其处方药一直都很难卖出去。
首先,我国处方外流还没有形成规模,而且很多患者对在线诊断和治疗持怀疑态度,药店的处方获取渠道有限;
相反,大多数顾客并不习惯用处方购买处方药,这也成为药店出售处方药的一大障碍。
真实生活中,除了大病,许多顾客生病后都会直接到药店要求购买药品。若涉及处方药,药店拒绝销售,便会引起顾客的不理解甚至谩骂,不仅会造成顾客流失,甚至可能引起其他不必要的麻烦;而如果为了救急、救命,在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又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处方药的流通规模在没有形成规模之前,药店的处方药销售仍然不会那么容易。
但对于药店而言,无处方不得出售处方药,是从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角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自己的经营风险。
药房的监督更加严格,不仅体现在对处方药销售的监督上,而且体现在各个方面。
有人因“店长推荐”而被罚5000元,有人因在店内张贴广告而罚3万元,有人因在店内张贴处方药广告而罚8万元,这些案例都足以提醒药店。
据报道,有一家医保药店监控关闭近半年,被取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退还医保资金21万余元,并扣减药店诚信金30000元。
在西宁市有两家药房。由于违反了《医疗服务协议》《参保人员即时购药信息传输规定》《信息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定》《一物一码、明码标价》等规定,医疗机构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一家公司因为违反了医保服务协议“严格遵守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价格政策规定,做到一物一标、明码标价”的规定,被暂停服务3个月。
由这些案例也可以看出,细节决定成败,如果药店能对这些细节处理得更好,就能避免过多的损失。
产地: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