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查处医疗、药品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4家连锁药店因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共被罚4万余元。其中,发布“含有讲述用药经历证明疗效,功能主治等内容”“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内容,且与药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等行为成为重灾区。4家连锁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鞍山市立山区某大药房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当事人在某电视台影视频道投放多个药品广告,其中含有讲述用药经历证明疗效,功能主治等内容的广告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3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4万元。>锦州某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当地发布某药品广告,其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内容,且利用代言人为其销售的药品疗效作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6月,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0.456万元。>营口某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2021年8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广告,其中含有“……短期效果:改变口臭、润肠通便……祛湿①盒起效!”等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内容,且与药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11月,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阜新市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2021年2月,当事人未经药品主管部门审查,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某阿胶广告,其中含有“阿胶有促进淋巴细胞转化作用,可使肿瘤生长减慢、症状改善,生命延长”等大量与该药品说明书内容明显不一致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0月,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线上直播也是监管重点
近年来,药店因宣传问题被罚款案例屡见不鲜,归根到底是药店工作人员对《广告法》的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对此,《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近年来发展得如火如荼的线上直播同样是监管重点。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同时,《办法》提到,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提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其中有包括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拒绝“带节奏”
“带节奏”也是药店日常宣传“雷区”之一。此前,就曾出现过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店长推荐”字样,而收到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五千元罚单。事关该连锁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而《暂行办法》中对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规定了多个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本来是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没想到却收到了5000元的罚单。此外,在“预防”“唯一”等字眼的使用上,药店人应该更加谨慎。
还有药店人在未求证真实性和标明出处的情况下吃了亏。该店员将朋友圈下载来自“C钙营销中心”的“维生素C被列为预防病毒性肺炎的唯一药品”的截图,直接发进药店的微信群。实际上,截图中引用的,是上海市卫健委药政管理处和上海市监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的一段内容 “建议重视下列药品的临床应用:预防药品:维生素C”,并没有说该药可预防病毒性肺炎。该药房店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相关规定,受到了当地市场监管局的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