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9 16:49·
达人贰号【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中的第七十四条,均清晰定义了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权情况,到底哪些停车位是我们全体业主的?这些停车位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收费?下面让老师傅为你解读下这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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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第七十四条 [size=; font-size: 0.882em,0.882em]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size=; font-size: 0.882em,0.882em]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size=; font-size: 0.882em,0.882em]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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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size=; font-size: 0.882em,0.882em]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size=; font-size: 0.882em,0.882em](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size=; font-size: 0.882em,0.882em]决定前款第八条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从上面可以看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开发商“规划”的产权车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停车位及车库,产权人有权处理,可以出售或者出租,但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第二种是公摊车位,占用业主的公用土地所建的停车位也就是地上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使用权由全体业主投票表决。那下面我们就具体看一下这两种类型的车位是如何划分的?
哪些是全体业主所有?地上的场地,道路规划出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是全体业主所有,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而这些停车位是否应该收费,如果收费,那么收益应该如何分配?【民法典】中有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专用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所以,如果这些地上停车位收费或者进行其它盈利活动,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且投票通过率在75%以上,补充下,业主委员会是有权利代表全体业主的,这已在【物权法】中明确说明。如果物业公司想要谋取这些车位的利益,需经过业委会同意,与业委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中双方的职责,约定将收益中的百分之十支付给物业公司,以作为其管理车位的人工成本等。其余的资金可以规划冲账到建筑维修资金中,按照每个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合理分配,以便于小区日常修缮管理。具体可以参考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哪些是开发商所有?在小区开发建设时已经规划好的停车位及车库,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利出售或出租。所以关于这个地下停车位,如果大家在
买卖时可以办理产
权证,那就没必要纠结了,产权人就是开发商,只有你出资买下后,才可以变更产权人。
按照以上的文字
游戏,大家应该都已经理解了,正常情况,小区里的地下停车位都是需要购买的,并不是全体停车位都是业主共同所有的。那么对于还在纠结的看客们,现在我们来一个小组辩论赛,分享一些新颖的观点,也欢迎正在看文章的你在评论区积极发表意见。

甲方: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全体业主的,物业不应该收费;
乙方:小区内停车位产权人不是全体业主,物业收费是正常的;
甲方:业主买房时会支付土地出让金,拥有这片土地七十年的使用权,这片土地就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乙方:业主买房时支付的公摊并未包括地下停车位,这片土地的产权无法属于业主,业主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但并不包括地下车位的。
甲方:开发商买下地下车位所有权,或者委托物业公司收费管理,请问他有什么权力这样做?他支付了这片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吗?你又怎么知道这片土地没有计入公摊呢?
乙方:既然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证,就足以说明这片土地并没有计入公摊。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以参考车库产权证,一目了然。
最后,乙方胜利,物业收费是正常的。
综上来看,业主们也不要再纠结了,维护自己的权力是应该的,但大家应该理性认知,国有国法,有法可依,我们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好我们业主共用部分的权益,收费的地下规划车位,我们可以委托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互商互量,妥善的解决停车难收费高的局面。